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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**减刑裁定书
本院认为,罪犯谢**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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钱玉星减刑裁定书
本院认为,罪犯钱玉星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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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**减刑裁定书
本院认为,罪犯陈**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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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**减刑裁定书
本院认为,罪犯谢**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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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*减刑裁定书
本院认为,罪犯杨*在刑罚执行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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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罪犯白**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,遵守监规,接受改造,学习认真,劳动积极,确有悔改表现,依法可以减刑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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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该犯自服刑以来,能够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确有悔改表现。依照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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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汤铁牛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本院认为,被告人汤铁牛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,致二人轻微伤,情节恶劣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。汤铁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汤铁牛当庭认罪,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视案件具体情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法院: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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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犯王*盗窃罪,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罪犯王*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。其虽有巨大数额财产刑未能履行,但有证明证实其无能力履行,减刑时不再从严掌握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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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犯代佳玉抢劫罪,强奸罪,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罪犯代佳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因犯数罪,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,扣减三个月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